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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字商标因其简洁易记的特点,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。然而,在申请注册过程中,数字商标也面临诸多法律风险,容易因违反《商标法》相关条款而被驳回。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,解析数字商标常见的三大类驳回原因,并提供相应的规避建议,以帮助申请人提高注册成功率。
一、数字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的风险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七)项,带有欺骗性、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,不得作为商标使用。数字若直接暗示商品的重量、数量、价格、时间等特征,极易被认定为具有误导性。例如:
●重量或数量误认:如将“叁叁佰佰两”用于狗粮等商品,易被理解为特定重量;而“叁叁千墩”用于服装类商品则未直接指向数量,风险较低。
●价格关联误认:诸如“六元液”用于饮料类商品,易被理解为固定售价;而“五元电工”用于电缆安装服务,未直接传达价格信息,故注册可能性较高。
●时间或质量误认:如“一九八八”用于食品类,易被认定为生产年份;“00'03''”用于药膏类商品,可能被理解为生效时间,均属于高风险申请类型。
建议:申请时应避免数字与商品特性形成直接关联,或通过增加非描述性文字、图形等要素,弱化其暗示含义。
二、数字易产生不良影响或缺乏显著性的风险
若数字商标涉及敏感历史事件、特殊号码或常见表述,可能违反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八)项“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”,或第十一条“缺乏显著特征”的规定。
●不良影响:如“1921”“8341”等涉及重要历史或特殊编号,“911”等易引起负面联想,或“110”“120”等公共服务的专用号码,即便在整体设计中占比较小,仍可能被驳回。
●缺乏显著性:仅直接表示型号、数量或时间等信息的数字,如“VGD20503”(电磁阀)、“半斤捌捌两”(糖类商品)或“双十二”(促销活动),通常被认为无法区分商品来源。但经艺术化设计(如“M18”用于机器人)或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(如“36及图”在广告服务中)的情况除外。
建议:慎选可能与敏感信息重合的数字组合,并通过独特设计或积累使用证据,增强其识别性和指向性。
三、数字与在先商标构成混淆的风险
数字商标在注册时还需避免与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,否则易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条被驳回。近似判断通常基于外观、发音及含义等方面的综合考量。
●外观相似:如“937及图”与已有图形商标构成视觉近似;“59秒”中的“59”易被认定为数字图形商标。
●含义相同:如英文“ATWO”与数字商标“A2”对应,或“禾五八”与“58”商标系列表达同一含义,均属冲突情形。
●可区分情况:若整体设计、字体及附加要素差异显著,如“520城市旅拍”与艺术字体“520”商标,因区别明显而不被判定为近似。
建议:提交申请前应进行全面商标检索,尽量通过差异化设计或添加显著要素,降低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可能性。
总结:
数字商标虽具有形式简洁、便于传播的优点,但其注册仍须严格符合《商标法》相关规定。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应重点审视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、是否涉及不良影响、是否具备显著特征,以及是否与现有商标权利冲突。建议在申请前咨询专业知识产权机构,开展充分检索与风险评估,以提升注册成功效率,规避潜在法律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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